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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2008年北京奥运会残奥会期间交通事故现场快速处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发表时间:2008-10-16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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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晋公通字[2008]81号
各市公安局、交通局,省公路局,省高速公路管理局,各保险公司:
    为顺利完成北京奥运会残奥会期间进京外地货车山西远端分流绕行任务,减少因交通事故造成的交通堵塞,现将《2008年北京奥运会残奥会期间交通事故现场快速处理暂行规定》印发你们,请立即组织贯彻执行。
 
                                  山西省公安厅
                               

二OO八年七月十一日
 
 
             2008年北京奥运会残奥会期间交通事故现场快速处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顺利完成北京奥运会残奥会期间进京外地货车山西远端分流绕行任务,减少因交通事故造成的交通堵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和《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发生仅造成财产损失的交通事故(以下简称财产损失交通事故),当事人可以通过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车辆可以移动的,当事人应当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对现场拍照、摄像或者标划停车位置后,立即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共同约定的地点,再进行协商,并相互查验证件及保险凭证,立即向各自的保险公司报案。
当事人自行撤除现场时,未到共同约定的地点协商的,按交通肇事逃逸论处。
    第三条  发生财产损失交通事故后,车辆仍可以移动,当事人未自行撤除现场,造成交通堵塞的,交通警察对现场证据通过拍照等方式固定后予以强制撤除,将事故车辆及证件移交事故处理中队值班民警或适用简易程序当场处理,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三款和第九十条之规定,对驾驶人处以二百元罚款;驾驶人有其他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依法一并处罚。
    第四条 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制定北京奥运会残奥会期间辖区交通事故现场快速处置预案,并与有清障能力的单位签订二十四小时联动协议,确保发生交通事故后,能够快速清理现场,恢复交通。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为执勤民警每人配备一件反光背心和一台数码照相机,为每台巡逻车(含摩托车)至少配备五个以上便携式反光锥筒等必需装备,对路面执勤民警进行财损事故现场照相和适用简易程序处理交通事故业务培训;为事故处理中队配备现场勘查照明车、车辆破拆工具、现场防护警示标志、五百万像素以上的数码照相机、现场勘查设备等快速处理事故现场的装备。
    第五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交通事故报警或者出警指令的,应当立即指派距离现场最近的交通警察先行赶赴现场。
发生财产损失的交通事故,交通警察应当按照本规定第三条的规定快速撤除现场,车辆不能移动的,立即通知道路清障联动单位到场清理。
    发生涉及人员伤亡的交通事故,交通警察应当立即组织抢救受伤人员,并报告指挥中心或值班室,通知急救、医疗、消防等有关部门和事故处理中队值班民警到场处理。
    第六条  交通事故现场涉及人员伤亡或者现场清理难度较大的,管辖该路段的路面执勤中队民警应当立即到场,维持秩序、疏导交通,组织抢救受伤人员,待现场清理完毕,交通完全恢复后方可撤离现场。
    交通警察对交通事故现场处置时,应当首先按照规定设置警示标志,必要时进行临时交通管制,防止发生次生事故。
    第七条  发生财产损失交通事故,事故各方车辆均由山西省境内的保险公司承保的, 保险公司可以根据当事人提供的自行协商协议书和现场照片,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进行理赔。各保险公司接到财产损失交通事故报案后,应当告知当事人对现场拍照(含当事人用手机等拍摄的现场图像)后,可自行撤离到不妨碍交通的地点再进行协商。
事故车辆未投保或者承保公司为其他省(市、区)保险公司的,当事人应当通过自行协商或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定交通事故事实,划分事故责任。
    第八条  当事人自行协商以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划分交通事故责任时按照《山西省机动车财产损失交通事故责任划分暂行规则》划分当事各方责任。
    第九条  公路养管部门应当制定北京奥运会期间道路快速清障预案,建立二十四小时联动机制,接到相关部门的联动通知后,立即派出人员和道路清障设备快速赶赴现场。
    第十条  发生交通事故后,一方当事人及其同行人员殴打对方当事人,阻挠交通警察撤除现场,或者非法拦截、扣留事故车辆,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第十一条  本规定未明确的,按《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等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山西省境内的道路上发生的交通事故。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至2008年9月20日终止。
    附件:1、《山西省机动车财产损失交通事故责任划分暂行规则》
          2、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交通事故协议书(建议格式)
 
           山西省机动车财产损失交通事故责任划分暂行规则
 
    一、追尾交通事故
    1、后车撞行驶中的前车形成的追尾交通事故,后车全部责任;
    2、夜间前车没有尾灯,形成的追尾交通事故,前车承担事故次要责任,后车承担事故主要责任;
    3、前车在道路上停车后未按规定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和设置警示标志,形成的追尾交通事故,前车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后车承担事故主要责任;
    4、前车在道路上停车后按规定开启了危险报警闪光灯并设置了警示标志,形成的追尾交通事故,后车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5、前车超长且未按规定设置明显警示标志,形成的追尾交通事故,前车承担事故次要责任,后车承担事故主要责任;
    6、前车倒车或溜车撞后车形成的追尾交通事故,前车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二、同向刮擦交通事故
    1、一方在变更车道过程中形成的同向刮擦交通事故,变更车道一方承担全部责任;
    2、一方超越另一方过程中形成的同向刮擦交通事故,另一方在本车道内正常行驶的,车速较快的一方承担全部责任;
    3、一方超宽且未按规定设置明显警示标志,另一方在超越过程中形成的同向刮擦交通事故,超宽方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另一方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
    4、一方超宽并在与另一方并行或者超越另一方过程中形成的刮擦交通事故,超宽一方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5、一方在车道内停车,形成的同向刮擦交通事故,停车一方按规定开启了危险报警闪光灯并设置了警示标志的,另一方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6、一方在车道内停车,形成的同向刮擦交通事故,停车一方未按规定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和设置警示标志的,双方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
    三、对向刮擦交通事故
    1、一方骑压中心线行驶或驶入对向车道形成的对向刮擦交通事故,该方承担全部责任;
    2、一方超宽,对方在本车道内行驶形成的对向刮擦交通事故,超宽的一方承担全部责任;
    3、双方均在本车道内行驶形成的对向刮擦交通事故,双方承担同等责任。
    四、正面相撞交通事故
    一方骑压中心线行驶或驶入对向车道形成的正面相撞交通事故,该方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五、侧面相撞交通事故
    1、一方车辆转弯,另一方直行形成的侧面相撞交通事故,转弯一方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2、在“丁”字形道路上发生侧面相撞交通事故,从一条道路驶入另一条道路的一方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3、“十”字交叉的道路上发生侧面相撞交通事故,双方均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
    六、特殊交通事故
    1、发生单方交通事故的,当事人自行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2、发生交通事故后一方故意逃逸的,逃逸方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3、发生交通事故后一方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承担全部责任;
    4、在有交通警察指挥或者交通信号灯控制的路口、路段发生交通事故,不按交通警察指挥或者信号灯指示通行的一方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5、有证据证明当事人超速行驶、酒后驾驶、违反交通标志行驶、无证驾驶、驾驶不符合安全技术要求的车辆上路行驶,以及存在其他影响交通安全的违法行为的,根据其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力大小,承担相应责任。
    七、其他规定
    1、发生三辆以上机动车相撞交通事故或者本规则规定情形以外的交通事故的,应当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2、本规则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1)追尾交通事故是指后车的车头与前车尾部碰撞形成的交通事故;
  (2)同向刮擦交通事故是指双方车辆同向行驶,一方车身的右侧与另一方车身的左侧相互刮擦形成的交通事故;
  (3)对向刮擦交通事故是指双方车辆相向行驶,一方车身的左侧与另一方车身的左侧相互刮擦形成的交通事故;
  (4)正面相撞交通事故是指双方车辆相向行驶,一方车头正面与另一方车头正面相撞形成的交通事故;
  (5)侧面相撞交通事故是指一方车头的正面与另一方车身的侧面相撞形成的交通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