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公通字[2008]83号 各市、县公安局:
为了加强对山西省境内的易制毒化学品监督管理,堵塞漏洞,解决在公安机关依法没收、收缴的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回收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国务院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公安部《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国家计划管理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下发的《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现就我省公安机关依法没收、收缴的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回收工作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依法没收、收缴的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进行回收的,应由办案单位对所没收、收缴的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进行登记造册、拍照、录像后,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没收、收缴清单并在省厅指定的专门回收机构封存没收、收缴的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在行政处罚决定做出之日起三日内,由办案单位向省厅指定的专门回收机构办理相关回收工作手续。
二、省厅指定的专门回收机构负责对公安机关依法没收、收缴的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封存、运输工作,封存和运输费用由易制毒化学品违法单位或者个人承担。违法单位或者个人无力承担的,该费用从回收所得中开支。省厅指定的专门回收机构应先由省厅指定的专业评估机构对所需回收的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按照当时的市场行情评估价值,按照评估价值扣除回收成本(含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封存、运输、评估等费用)后的回收所得以银行转帐方式支付给作出处罚的公安机关。作出行政处罚的公安机关应将返还的回收所得列入缉毒罚没收入全部上缴国库。
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的办案单位在办理依法没收、收缴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封存、回收工作时,应当向省厅指定的专门回收机构提交没收、收缴物品清单和行政处罚裁决书的复印件。
省厅指定的专门回收机构:山西广上化工有限公司
地址:山西省交城县交西公路大营村
电话:0358-3583006,3583929
省厅指定的专业评估机构:山西省交城县价格认证中心
地址:山西省交城县永宁街
电话:0358-2355355
山西省公安厅
二〇〇八年七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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