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公安工作的决定》(中发[2003]13号)、山西省委关于《贯彻<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公安工作的决定>实施意见》(晋发[2003]30号)精神,在省委、省政府的高度重视和支持下,我厅党委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推进同级党委常委或政府副职兼任市(地)、县两级公安机关主要领导。2007年1月25日至2月2日,会同省委组织部、省委政法委、省编办组成考察组,分别到江西、湖北、湖南、辽宁、内蒙古和安徽等6个省区进行专题考察,提出了工作意见。经多方协调,今年1月14日省编委下发了《关于为各市县公安局核定领导职数的通知》(晋编字[2008]2号),为各市公安局长核定了副厅级领导职数,为各县市公安局长核定了副处级领导职数。2008年3月,省委组织部、省公安厅到各市公安局和省公安厅机关进行了民主推荐、考察,提出了拟任职人员意见。3月30日省委常委会研究决定,除太原市公安局长由省公安厅副厅长兼任外,其余10个市公安局长均按副厅级领导干部配备,并按照交流任职的条件,对其中7个市公安局长进行了交流任职。4月12日新任、交流的市公安局长全部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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