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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公安厅制定印发《六条警规》
发表时间:2009-03-03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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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印发《山西省公安厅六条警规》的通知

              晋公通字[2009]8号

各市、县公安局、人事局、监察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从严治警、依法治警方针,切实加强全省公安机关纪律作风建设,规范公安民警执法行为,树立公安队伍亲民爱民形象,构建和谐警民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辞退办法》等法律、法规,省公安厅、省人事厅、省监察厅联合制定了《山西省公安厅六条警规》,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西省公安厅
                                           二〇〇九年二月十二日
 
 
 
         山西省公安厅六条警规
 
  一、严禁对群众的报警报案不履行法定职责、不及时出警处置,违者予以纪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辞退。
  二、严禁乱收费、乱罚款、收“黑钱”,违者予以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予以辞退。
  三、严禁违反规定办证办照,违者予以纪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辞退。
  四、严禁参与经营或变相经营娱乐场所和煤焦企业、非煤矿山,违者予以纪律处分;造成恶劣影响的,予以辞退或开除。
  五、严禁收受当事人和代理人财物或违法违规执法办案,违者予以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予以辞退。
  六、严禁向违法人员通风报信或为违法活动提供保护,违者予以辞退;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开除。
  公安民警违反上述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公安民警违反“五条禁令”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按现行有关规定处理。
本规定自二○○九年三月一日起施行。

 

    关于印发《〈山西省公安厅六条警规〉宣传提纲》的通知
各市、县公安局:
  山西省公安厅、人事厅、监察厅联合制定的《山西省公安厅六条警规》已正式发布并于2009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现将《〈山西省公安厅六条警规〉宣传提纲》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山西省公安厅纪委  山西省公安厅政治部
                                                二○○九年二月二十五日
 
 
        《山西省公安厅六条警规》宣传提纲
 
  2009年2月26日,山西省公安厅召开全省公安机关电视电话会议,向全省公安民警发布了《山西省公安厅六条警规》(以下简称“六条警规”),并于2009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
  一、充分认识制定和实施“六条警规”的重要意义
  近年来,全省公安机关通过开展大学习、大讨论、大练兵、大接访、大走访以及纪律作风教育整顿等活动,公安队伍的整体素质和执法水平有了一定提高,公安队伍建设取得了明显进步。特别是通过在全省公安机关深入开展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极大地振奋了全体民警的精神,进一步推动了公安工作。全省各级公安机关和广大公安民警为保民生保稳定、促和谐促发展付出了艰辛的努力,做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用汗水、鲜血乃至生命捍卫了人民的利益,维护了法律的尊严,受到党委、政府的充分肯定和人民群众的广泛赞誉,全省公安队伍的本质和主流始终是好的。但我们必须清醒地看到,当前公安队伍中还存在许多突出问题,违法违纪案件仍时有发生,尤其是不履行法定职责、乱收费乱罚款、违反规定办证办照、参与煤矿和娱乐场所经营、为违法活动提供保护等问题群众反映比较强烈。这些问题虽然发生在极少数民警身上,但造成的社会影响非常恶劣,严重诋毁全省公安民警用汗水乃至鲜血和生命换来的荣誉,这与科学发展观的要求背道而驰,与人民警察的宗旨格格不入,是党纪、政纪、警纪和国法所绝对不能允许的。省厅党委决定以坚决的态度,极大的决心,下猛药、出狠招,采取强有力的措施,依法从严治警。为此,省公安厅制定了“六条警规”。这是全省公安机关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提高公安机关的整体战斗力、执法公信力和社会亲和力的重要措施,是回应人民群众新期待新要求,树立公安队伍亲民爱民形象,构建和谐警民关系的重要举措,是厅党委对广大公安民警的严格要求和关心爱护。发布实施“六条警规”,对于全面推进公安信息化建设、执法规范化建设、和谐警民关系建设,建设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执法公正的公安队伍,确保公安机关担负起巩固共产党执政地位、维护国家长治久安、保障人民安居乐业、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政治和社会责任,具有特殊重要的意义。
  二、严格掌握政策界限
  “六条警规”的制定,既与已有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相衔接,又进一步体现了从严治警的方针,在处理上更加严厉。因为,公安机关不同于一般行政机关,是一支武装性质的纪律部队,公安民警不同于其他公务员,必须具有更加严格的纪律要求。应该说,经过多年的专项治理和教育整顿,大多数民警都知道不履行法定职责、乱收费乱罚款、违反规定办证办照、参与经营娱乐场所和煤焦企业、为违法活动提供保护等行为是公安机关严令禁止的,违反这些规定属于明知故犯,特别是“六条警规”施行后,如再有违反规定的,就是顶风违纪,理应从严治理。
  本警规实施以前,已按其他规定处理的六个方面的违法违纪案件,不再重新进行处理;本警规实施后,再发生六个方面的违法违纪案件,一律参照本警规处理。省厅过去颁布的有关规定与本警规不一致的,以本警规为准。构成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或构成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本警规对此不再作具体规定。
  在贯彻实施“六条警规”的过程中,不能搞单纯的惩办主义,要坚持惩处与教育相结合,立足教育。制定“六条警规”的目的不是为了处分人,而是着眼教育,重在防范。希望广大公安民警通过学习教育,都能够自觉遵守“六条警规”。如果每个民警都能严格遵守,公安队伍的纪律性大为增强,也就达到了制定警规的目的。要鼓励与提倡民警自查自纠,对于“六条警规”实施以前的行为,单位能够主动查摆出来和民警能够自查自纠的,一般问题可不予追究。但是,对于“六条警规”实施后,顶风违法违纪的,要严肃处理。各级公安机关的领导干部要带头遵守和执行“六条警规”,做广大民警的楷模,如有违反,要从严处理。
  三、惩防并举,标本兼治,着重从源头上预防和解决违法违纪问题
  省厅决定从2009年3月1日起,针对不履行法定职责、乱收费乱罚款、违反规定办证办照、参与经营娱乐场所和煤焦企业、为违法活动提供保护等六方面的问题,在全省公安机关特别是基层所队开展一次集中排查整治活动。在以基层所队为单位进行学习、教育和自查自纠的基础上,以市、县(区)公安机关为单位,以“六条警规”所列的六方面问题为重点,进行统一排查。在自查自纠和排查整治的基础上,要建立严格的责任制。每个民警都要与所在单位领导签订责任状,科所队长要与县(区)公安局长签订责任状,县(区)局长要与各市公安局长签订责任状,确保“六条警规”落到实处。
  排查整治工作要坚持边学边改,边改边建,对发现的问题和隐患,要积极主动地采取整改措施。同时,要立足建设,强化治本,注重从源头上预防和解决违法违纪问题,针对发生问题的漏洞和环节,完善规章制度,狠抓教育管理,强化素质养成。排查整治工作要注重实效,整治一项规范一项、巩固一项,不断深化和扩大整治成果,切实防止“一阵风”、形式主义、做表面文章。对于排查整治工作不落实,搞形式主义、走过场,导致队伍中发生严重问题的,要从严追究领导责任。
  要把贯彻执行“六条警规”作为全省公安队伍建设的一项长期任务,把预防和治理六个方面的问题纳入公安队伍管理长效机制建设,同贯彻执行《公安部五条禁令》结合起来,持之以恒,常抓不懈。
  四、加强宣传教育和监督检查
  加强宣传教育和监督检查,是确保“六条警规”贯彻落实的重要条件。各级公安机关要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对“六条警规”的宣传教育活动,切实使各级公安机关领导干部和广大民警在思想上引起足够重视,在工作和生活中自觉遵照执行。
  “六条警规”发布后,要以最快的速度传达到每一个基层单位和每一名民警,认真组织全体民警逐条学习,熟记规定。在充分发挥先进典型引导示范作用的同时,要选择一批违反“六条警规”的典型案例开展警示教育,切实增强民警严格自律的意识,使每一位民警都能将“六条警规”牢记于心,严格遵守。
  要利用报刊、电台、电视台等新闻媒体将“六条警规”公诸于众,广泛宣传,让群众家喻户晓。要动员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对“六条警规”的遵守和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各级公安机关要将其纳入110报警服务台接受群众监督投诉,并开通举报电话,设立举报箱,开通网上举报信箱,在全社会形成浓厚的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氛围。同时,要坚决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纪检、监察、督察、政工、法制等部门要采取现场督察、专项检查、明查暗访等多种形式,深入基层,深入实际,加强对“六条警规”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同时,各警种、各部门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结合本系统、本部门工作特点,认真抓好对民警的监督管理,努力增强监督管理的合力。要坚持群众举报必查、信访案件必查、重大案件事故必查、违法违纪案件必查。对于顶风违法违纪的,要抓住不放,发现一起,依法依纪严肃查处一起。对典型案件,要公开处理,予以曝光。对于重大典型案件,省厅将通报全省公安机关。对于构成犯罪的,要积极支持、配合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