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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公安机关招考录用公务员(人民警察)暂行办法
发表时间:2008-04-26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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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公安机关招考录用公务员

(人民警察)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设高素质的公安机关人民警察队伍,建立和完善全省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考试录用制度,规范人民警察的招考录用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录用办法》、《山西省国家公务员录用实施暂行办法》以及人事部、公安部《关于地方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实行省级统一招考的意见》,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公安机关及所属单位录用主任科员(含)以下人民警察。军队转业干部进入公安系统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接收安置军队转业干部的办法执行。

第三条  公安机关及所属单位录用人民警察,实行省级统一招考,坚持“凡进必考”和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第四条  公安机关招考录用人民警察的主要对象是:公安警察院校和地方普通高等院校毕业生。

第五条  招考录用人民警察的程序:

(一)编制录用计划;

(二)发布招考公告;

(三)报名和资格审查;

(四)考试(包括笔试、专业测试、面试);

(五)体检和体能测试;

(六)考核和政审;

(七)公示;

(八)录用。

第六条  特殊岗位、特别急需人才的录用,经省人事厅批准,可采取相应的测评方法或简化考试程序。

第七条  招考录用人民警察工作由省人事厅、省公安厅共同负责,一般每年举行一次。

  

第二章  录用计划


第八条  各级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要在核定的编制员额和录用计划内进行。

省、市、县(市、区)公安机关及其所属单位,根据职位要求,编制年度录用计划,按以下程序申报:

(一)省公安厅及所属单位人民警察录用计划,由省公安厅申报,省人事厅审批;

(二)市级公安机关及其所属单位人民警察录用计划,由市公安机关会同市人事部门共同编制,由省公安厅审核,省人事厅审批;

(三)县级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录用计划,由县级公安机关会同人事部门编制,经市公安机关、人事部门审核后,报省公安厅复核,省人事厅审批;

(四)录用计划原则上每年编制一次。一般由各市于每年初报省公安厅审核,经省公安厅统一编制后由省人事厅审批下达。


第三章  报名和资格审查


第九条  省人事厅、省公安厅根据录用计划向社会发布招考公告,公布招考单位、招考职位、招考名额、招考条件、招考方法、录用办法及程序等。

第十条  报名工作由省人事厅、省公安厅共同组织,一般在省城设报名点,也可根据需要在市设立报名点,组织报名。

第十一条  报考公安机关人民警察,除具备报考国家公务员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年龄在25周岁以下。

(二)身体健康、体形端正,无残疾,无口吃,无重听,无色盲,裸眼视力在4.8以上,男性身高在1.70米以上,女性身高在1.60米以上。

(三)县级公安机关录用的人民警察须具有中专(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市级公安机关录用的人民警察须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省公安厅机关录用的人民警察须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四)特殊岗位专业技术人才,经省人事厅、公安厅研究,可适当放宽年龄、身体等条件。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报考人民警察:

(一)受过刑事处罚、劳动教养、少年管教的;

(二)有犯罪嫌疑尚未查清的;

(三)曾被辞退或开除公职的;

(四)道德败坏,有流氓、偷窃等不良行为的;

(五)直系血亲和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血亲中有被判处死刑或者正在服刑的;

(六)直系血亲和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血亲在境内外从事颠覆我国政权活动的。

第十三条  省公安厅根据报考条件对报考人员进行目测和资格审查,符合条件者,由省人事厅统一核发准考证。

第四章  考试

                    

第十四条  录用考试包括笔试、专业测试、面试,由省人事厅、省公安厅共同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笔试分公共科目和公安专业科目。

公共科目由省人事厅组织实施;公安专业科目由省公安厅按照省人事厅的要求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  笔试成绩合格线由省人事厅根据考试实际情况及参加专业测试和面试人员的比例确定。

第十七条  笔试成绩合格者按一定比例参加专业测试及面试。

专业测试由省人事厅、省公安厅根据职位需求组织。

专业测试后按照一定比例确定面试对象。

第十八条  面试由省人事厅、省公安厅按《国家公务员面试规定》、《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面试工作暂行规定》组织实施。

面试考点、考场由省人事厅确定。面试试题由省人事厅提供。

第十九条  面试成绩一般在面试当天向考生公布。


第五章  体检和体能测试


第二十条  考试后,依综合成绩由高到低的顺序,按录用人数的一定比例确定参加体检和体能测试对象。

第二十一条  体检按录用主管机关要求由省公安厅或市级公安机关指定综合性医院进行。

体检按《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检项目和标准》执行。

第二十二条  招考部门和报考人员对体检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复查一次,复查结果为最终结果。

体检费一般由报考人员负担。

第二十三条  体检合格者参加体能测试。

体能测试参照《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能测试项目和标准》,按录用主管机关要求由省公安厅组织实施。

第二十四条  体检结果和体能测试结束后成绩及时向考生公布。

                 

第六章 考核与政审


第二十五条  体检、体能测试合格人员按一定比例参加考核和政审。

考核和政审工作由省公安厅组织进行,也可根据需要委托市级公安机关组织。

第二十六条  考核和政审工作应坚持客观、全面、公正的原则。

第二十七条  考核和政审的内容包括:

(一) 考核、政审对象的身份状况;

(二) 考核、政审对象的道德品质和政治思想表现;

(三)考核、政审对象在校(或工作期间)的学习(或工作)情况;

(四)考核、政审对象的主要缺点和不足;

(五)考核、政审对象的主要社会关系是否符合任职回避的条件和要求;

(六)考核、政审对象的直系血亲和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血亲的情况。

第二十八条  考核、政审的方法:

(一)到考核、政审对象所在学校或工作单位、居委会了解情况; 

(二)到考核、政审对象居住地的派出所、保卫部门了解情况;

(三)查阅本人档案及有关资料。

(四)到考核政审对象直系血亲和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血亲工作单位和居住地派出所、居委会了解情况。

第二十九条  考核和政审工作结束后,考核小组应就考核、政审情况形成书面报告,并提出意见。

                 

第七章  录用


第三十条  省公安厅根据考试、体检、体能测试和考核、政审的结果,提出拟录用意见报省人事厅,省人事厅审定并向社会公示后办理审批录用手续。

第三十一条  参加进入国家行政机关资格考试笔试成绩合格的公安院校特殊专业毕业生,在计划内按以下程序录用:

(一)县级公安机关接收上述人员,商同级政府人事部门提出意见,报市公安、人事部门同意后,统一组织体检、考核和政审,合格者报省公安厅审核,省人事厅审批办理录用手续。

(二)市级公安机关接收以上人员,商同级政府人事部门提出意见,并组织体检、考核和政审,合格者报省公安厅审核,省人事厅审批办理录用手续。

(三)审核材料以市为单位统一报省公安厅。省公安厅审核工作集中于每年的5月、11月办理。

第三十二条  新录用的人民警察,应按规定进行初任培训和岗前培训。培训由政府人事、公安部门统一组织安排,培训合格者方可上岗;不参加培训或不合格者,取消录用资格。

第三十三条  新录用的人民警察,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满后,考核合格者正式任职,不合格者取消录用资格。

                 

第八章  领导与监督


第三十四条  省人事厅、省公安厅共同组成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招考录用工作领导组。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的招考录用工作。

第三十五条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的招考录用工作,受上级人事、公安部门和同级纪检监察机关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认真受理群众检举、申诉和控告,并按规定管理权限处理。

第三十六条  对不按编制限额、所需职位要求、规定的资格条件以及规定的程序进行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录用的,由录用主管机关或委托下一级政府人事部门分别作出宣布无效或责令其按规定程序重新办理等处理决定。对负有主要或者直接责任的国家公务员,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行政处分。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人事厅、省公安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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