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公安部关于建立健全信访工作长效机制的意见》,严格执行《信访条例》和《公安信访工作规定》,进一步密切公安机关与人民群众的联系,切实解决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突出问题,省厅决定:每月工作日的第一个星期二由厅领导接待处理属于省厅公安机关管辖的信访事项。具体安排如下:
一、接待时间:
每月工作日的第一个星期二 上午9:00—12:00
下午3:00——6:00
二、接待地点:
省厅信访接待室 电话:0351-3659134
三、厅领导接待日 :
厅领导轮流接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