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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犯罪侦查部门办事指南
发表时间:2008-04-26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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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经济犯罪侦查部门管辖案件范围

1、资助恐怖活动案(《刑法》第120条之一)

2、走私假币案(《刑法》第151条第1款)

3、虚报注册资本案(《刑法》第158条)

4、虚假出资、抽逃出资案(《刑法》第159条)

5、欺诈发行股票、债券案(《刑法》第160条)

6、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案(《刑法》第161条)

7、妨碍清算案(《刑法》第162条)

8、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案(《刑法》第162条之一)

9、虚假破产案(《刑法》第162条之二)

10、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刑法》第163条)

11、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案(《刑法》第164条)

12、非法经营同类营业案(《刑法》第165条)

13、为亲友非法牟利案(《刑法》第166条)

14、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案(《刑法》第167条)

15、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案(《刑法》第168条)

16、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案(《刑法》第168条)

17、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案(《刑法》第169条之一)

18、伪造货币案(《刑法》第170条)

19、出售、购买、运输假币案(《刑法》第171条第1款)

20、金融工作人员购买假币、以假币换取货币案(《刑法》第171条第2款)

21、持有、使用假币案(《刑法》第172条)

22、变造货币案(《刑法》第173条)

23、擅自设立金融机构案(《刑法》第174条第1款)

24、伪造、变造、转让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批准文件案(《刑法》第174条第2款)

25、高利转贷案(《刑法》第175条)

26、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案(《刑法》第175条之一)

27、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刑法》第176条)

28、伪造、变造金融票证案(《刑法》第177条)

29、妨碍信用卡管理案(《刑法》第177条之一第1款)

30、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案(《刑法》第177第之一第2款)

31、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案(《刑法》第178条第1款)

32、伪造、变造股票、公司、企业债券案(《刑法》第178条第2款)

33、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案(《刑法》第179条)

34、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案(《刑法》第180条)

35、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案(《刑法》第181条第1款)

36、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案(《刑法》第181条第2款)

37、操纵证券、期货市场案(《刑法》第182条)

38、背信运用受托财产案(《刑法》第185条之一第1款)

39、违法运用资金案(《刑法》第185条之一第2款)

40、违法发放贷款案(《刑法》第186条)

41、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案(《刑法》第187条)

42、违规出具金融票证案(《刑法》第188条)

43、对违法票据承兑、付款、保证案(《刑法》第189条)

44、逃汇案(《刑法》第190条)

45、骗购外汇案(《决定》第1条)

46、洗钱案(《刑法》第191条)

47、集资诈骗案(《刑法》第192条)

48、贷款诈骗案(《刑法》第193条)

49、票据诈骗案(《刑法》第194条第一款)

50、金融凭证诈骗案(《刑法》第194条第二款)

51、信用证件诈骗案(《刑法》第195条)

52、信用卡诈骗案(《刑法》第196条)

53、有价证券诈骗案(《刑法》第197条)

54、保险诈骗案(《刑法》第198条)

55、偷税案(《刑法》第201条)

56、抗税案(《刑法》第202条)

57、逃避追缴欠税案(《刑法》第202条)

58、骗取出口退税案(《刑法》第204条第1款)

59、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案(《刑法》第205条)

60、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案(《刑法》第206条)

61、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案(《刑法》第207条)

62、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案(《刑法》第208条第1款)

63、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案(《刑法》第209条第1款)

64、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案(《刑法》第209条第2款)

65、非法出售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案(《刑法》第209条第3款)

66、非法出售发票案(《刑法》第209条第4款)

67、假冒注册商标案(《刑法》第213条)

68、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刑法》第214条)

69、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案(《刑法》第215条)

70、假冒专利案(《刑法》第216条)

71、侵犯商业秘密案(《刑法》第219条)

72、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案(《刑法》第221条)

73、虚假广告案(《刑法》第222条)

74、串通投标案(《刑法》第223条)

75、合同诈骗案(《刑法》第224条)

76、非法经营案(《刑法》第225条)

77、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案(《刑法》第228条)

78、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案(《刑法》第229条第1款、第2款)

79、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案(《刑法》第229条第3款)

80、逃避商检案(《刑法》第230条)

81、职务侵占案(《刑法》第271条第1款)

82、挪用资金案(《刑法》第272条第1款)

83、挪用特定款物案(《刑法》第273条)


二、便民服务

省公安厅经侦总队设立的“山西省公安厅经济犯罪举报中心”是专门受理群众投诉的经济犯罪线索、群众投诉的工作部门。 各市公安局经侦支队设立经济犯罪举报中心。各县(市、区)公安局经侦大队设立经济犯罪举报中心工作站。省厅举报中心指导、协调、检查各地举报中心工作。各市举报中心除办好自身接受的举报案件外,承担省厅举报中心交付的各项任务。

(一)经济犯罪案件举报电话索引

山西省公安厅经侦总队举报电话:  0351--3659225

太原市公安局经侦支队举报电话:  0351--3589209

大同市公安局经侦支队举报电话:  0352--5351672

阳泉市公安局经侦支队举报电话:  0353--2958030

长治市公安局经侦支队举报电话:  0355--2210731

晋城市公安局经侦支队举报电话:  0356--3010186

朔州市公安局经侦支队举报电话:  0349--2169084

忻州市公安局经侦支队举报电话:  0350--3052401

晋中市公安局经侦支队举报电话:  0354--3075100

临汾市公安局经侦支队举报电话:  0357--2188080

运城市公安局经侦支队举报电话:  0359--2690200

吕梁市公安局经侦支队举报电话:  0358--8310120

(二)服务承诺

    1、严格履行人民警察职责,牢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宗旨。

2、严厉打击各种经济犯罪活动,维护国家经济安全,以及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的合法权益。

3、接受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扭送、报案、控告、举报或犯罪嫌疑人自首。

4、文明接警、礼貌待人,热情为群众提供服务,做到有案必接、接案必处。

5、依法受理侦办管辖范围内的各类经济犯罪案件,不拖拉推诿。对群众当面举报、投诉的,指派专人接洽,并制作笔录;对电话举报、投诉的,指定专人听取陈述,做好记录。

6、严格遵守办案程序,公正文明执法,保障当事人合法权利,不滥用强制措施。

7、重证据,重调查,不刑讯逼供,廉洁奉公,不徇私枉法。


三、报案指南

为切实提高举报中心的工作效率,清楚了解案件基本情况,准确打击经济犯罪,及时为您排忧解难,请您报案时尽量如实提供以下资料:

1、本人或单位法定代表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单位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书、具体住址及联系电话。

2、书面的报案材料。报案材料作为证据,属单位报案的,必须有报案人的签名和单位印章;属公民个人报案的,必须有本人签名。

3、举报犯罪事实的相关证据材料。如果相关材料是复印件,应在复印件上注明提供的时间及写上“本件与原件相同”,并签字盖章(或捺印指纹)。

4、如果就此案件或相关案件已经向法院、检察院、仲裁机构、行政机关或其他行政机关提起诉松、仲裁或者控告的,应附有该机关的受理或处理意见。

5、有关部门移交的案件,要有案件移交函、移交清单、调查报告书、证据材料等。

    6、举报中心受理案件后,对没有管辖权的,在24小时内制作《移送案件通知书》,移送有管辖权的主管机关处理,并通知报案、举报、控告的单位或人员。对不属于自己管辖而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报单位主要领导同意后通知有关单位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有管辖权的主管机关处理。


四、警务纪律

(一)经侦民警警务工作纪律

1、人民警察必须做到:

⑴秉公执法,办事公道;

⑵模范遵守社会公德;

⑶礼貌待人,文明执勤;

⑷尊重人民群众的风俗习惯。

2、人民警察遇到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受到侵犯或者处于其他危难情形,应当立即救助;对公民提出解决纠纷的要求,应当给予帮助;对公民的报警案件,应当及时查处。

(二)经侦民警廉政纪律

1、不得泄露国家秘密、警务工作秘密;

2、不得弄虚作假,隐瞒案情,包庇、纵容违法犯罪活动;

3、不得非法剥夺、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搜查他人的身体、物品、住所或者场所;

4、不得敲诈勒索或者索取、收受贿赂;

5、不得违法实施处罚或者收取费用;

6、不得接受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请客送礼;

7、不得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或者受雇于任何个人或者组织;

8、不得越权干预、插手经济纠纷和从事与打击经济犯罪不符的活动。

(三)监督投诉

1、监督与投诉的范围

⑴对属于经侦部门管辖范围的案件,经侦部门拒绝受理或者受理后不依法办案的;

⑵经侦部门在办理经济犯罪案件过程中违反法定程序的;

⑶经侦部门民警在办案中滥用职权、刑讯逼供、徇私舞弊等违反法律规定的;

⑷经侦部门民警在日常工作中不按照规章制度办事,侵犯公民和单位合法权益的;

⑸经侦民警在其他方面有违法违纪行为的。

2、监督与投诉的渠道

⑴受理举报、投诉部门

山西省公安厅经济犯罪举报中心为受理群众投诉的经济犯罪线索和群众投诉的专门工作部门,并负责具体的调查工作和回复工作。

⑵举报投诉渠道

通过电话向总队举报中心举报投诉,或直接拨打“110”,或者省公安厅纪检、督察部门,或通过其他渠道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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